尊敬的客户:
您好!
为维护存款人合法权益,防范账户被借用、冒用、挪用等案件发生,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5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请符合上述特征且未欠本行债务的企业存款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行各网点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由此造成的相关风险、责任由存款人自行承担。如有疑问,敬请咨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感谢您对我行长期以来的支持和信赖!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12日
具体明细见附件:
账户明细.xlsx